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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完成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指标,做好常住人口育龄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加强宣传服务,使育龄人群享有优质的生殖健康服务。
办公地点:安亭镇民丰路988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1:00 下午1:00-5:00
联系电话:69578879
监督投诉渠道:
上级监督部门:嘉定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联系电话:59915339
本镇监督部门:中共安亭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联系电话:59579079
具体服务告知:
一、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申领条件:
公民依法登记结婚;具有本市户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未满十六周岁。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申领程序:
1、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4、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光荣证》。
(三)、所需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四)、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二、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换领条件:
持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换领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十六周岁条件的限制。
(二)、换领程序:
1、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换证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4、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换发《光荣证》
(三)、所需材料:
户籍证明(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原件)、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子女的户籍证明(原件)、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原件)、 已领取的外省市《光荣证》、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1张。
(四)、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三、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补领条件:
《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公民
(二)、补领程序:
1、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补证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4、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补发《光荣证》。
(三)、所需材料:
户籍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声明、领取过《光荣证》的证明材料、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1张。
(四)、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四、再生育子女申请
1)、申请条件:
(一)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4、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5、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6、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 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二)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4、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上述两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 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三)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从外省、 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户籍, 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2)、办理程序:
1、申请:
(1)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人口的,向女方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
(2)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夫妻,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
2、初审:(1)材料不齐全的申请,镇(街)计生办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向当事人出具办理“再生育子女手续所需材料告知书”。(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镇(街)计生办应出具“再生育子女申请受理书”、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审核:
(1)符合条件的, 区人口计生委出具“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2)不符合条件的, 区人口计生委出具“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同意理由。
4、送达: 出具之日起1 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留置、挂号信) “再生百子女告知书”或“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3)、所需基本材料: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四)、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贴心提醒: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在安排再生育前到女方户籍地的镇(街道)办理相关手续。
五、病残儿父母再生育相关医学鉴定申请
(一)、受理条件:
生育的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办理程序:
1、申请: 向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计生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区、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残儿病史资料;
2、初审:镇、街道计生办赴实地核实并进行家系调查。同意后,林人填写《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审批表》并附病残儿近期母子合影照片四张: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居委会)以及女方所在地的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后,将所有材料送区病残儿医学鉴定组;
3、鉴定: 区病残儿医学鉴定组根据疾病情况,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申请人; 鉴定组根据诊断情况,写出书面鉴定意见,鉴定组全体人员都应在《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并加盖区病残儿医学鉴定专用章, 交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审核: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子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六、办理《无子女证明》
(一)、办理对象:
未生育又未收养过子女或者生育子女已死亡的,要领养子女的本区户籍人口。
(二)、办理程序:
1、 由当事人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无子女审核表》。
2、经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3、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完毕后,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无误后, 同当事人双方签定计划生育协议书,并出具《无子女证明》。
(三)、所需材料:
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不育症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
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七、办理《婚育证明》
(一)、办理对象:
1、1 8—49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拟在外省、 自治区、直辖市居住一个月以上的;
2、1 8—4 9周岁的外省、 自治区、直辖市来沪人员,未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所需材料:
申请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的人员,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身份证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 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2、办理《婚育证明》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户籍地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本市住所证明或者在本市有稳定职业证明。
3、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生育情况声明。
(三)、办理程序:
1、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办理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对于材料齐全的办理《婚育证明》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查清婚姻生育情况的基础上,办理《婚育证明》。
3、对于材料齐全的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
(四)、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上海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
八、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奖励
(一)、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绐: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2、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3、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4、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5、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6、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7、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8、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病假处理:
1、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2、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3、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假期, 自手术之日起计算; 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
(三)、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九、免费享受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服务程序:
1、本市已婚育龄夫妇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领取《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记帐通知单》 (以下简称《服务通知单》), 《服务通知单》自申领人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2、凭《服务通知单》到本区指定的服务机构就诊。
3、服务机构对持有《服务通知单》的对象实行记帐结算方式。
(二)、所需证件: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特殊人群须出示蓝印户口薄、经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海市居住证》等。
(三)、有关说明:
异位妊娠(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后)自然流产的诊治,不在执业许可范围内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未婚、离婚者人工流产以及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不属于免费项目范围。带环怀孕后发生自然流产所产生的治疗费用,属于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放环后,如发生脱钓、变形、断裂、嵌顿情况以及普通取环失败后,必须使用宫腔镜取环的,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未完成常规服务项目时,其已经接受与服务项目相关的其他诊治不属于免费项目范围。
十、 参加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一)、服务程序:
需要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公民,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免费婚检单,并到嘉定区免费婚前保健服务中心进行检查。
(二)、服务地点:
嘉定区免费婚前保健服务中心(区民政局对面)
1、服务地址:嘉定镇塔城路560号
2、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8:30—11:00下午1:00—4:30
3、服务电话:59532668
(三)、服务提示:
嘉定区免费婚前保健服务中心于2006年3月28日起正式对外服务。
婚检不同于一般体检,除身体检查外还可以得到必要的婚前指导和咨询。
凡在嘉定区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并自愿婚检的新人,可以参加嘉定区蜜月旅游抽奖活动,活动规则另行制定。
十一、办理《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一)、办理对象:外来已婚育龄妇女
(二)、所需证件:
本人身份证、经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暂住证》、近期照片。
(三)、办理程序:
1、外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女王女,根据原籍地的需要,带好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迎园医院孕检站做“B超”检查。
2、迎园医院孕检站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查验当事人所出示的证件,并将照片与本人核对,查验合格者,为其开展“B超”检查服务,并出具《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卑》,加盖区计划生育指导站孕检专用章。
(四)、服务地点及时间:
服务地点:嘉定区墅沟路400号(迎园医院)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周日
上午8:00—11:00
下午1:00—4:30
服务电话: 021—59994828
(五)、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十二、申领《生育联系卡》
(一)、申领对象:拟在本市生育的外省市妇女(包括婚嫁) 。
(二)、申领程序:
1、外来人员妇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计划生育证件,到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领《生育联系卡》。
2、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查验其证件后,发给《生育联系卡》
(三)、所需证件:
生育第一孩: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暂(居)住证、女方近期照片一张。
生育第二孩: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籍地出具的生育证明(准生证或生育证)、女方近期照片一张。
(四)、服务单位:
各镇人民政府计生办或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五)、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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