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镇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群众对医疗保障的要求也逐步提升。“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一直是当前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大难题,也是镇党委、政府长期致力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确保我镇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提高我镇医疗保障层次,关注弱势群体,现从我镇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扶贫帮困”为宗旨、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建立大病救助基金,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救助对象与条件2005年1月1日前户籍在安亭且常住的或2005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安亭、满5年且常住的户主及其家庭成员。
参加社会保险申请人必须已参加一种基本社会保险。救助范围及标准:
(一)病种范围: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期,重度精神分裂症,重度烧伤等突发性非工伤灾祸治疗和除上述病种之外的其它危及生命安全的大病。
(二)就诊机构范围: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三)个人自负医药费用范围:本年度内所发生的扣除基本医疗保障及民政医疗救助支付之外的完全由个人承担的医保可报医药费用。
(四)救助起付线标准:
救助起付线=家庭年收入-当年度上海市城镇人均低收入标准×家庭人数
(五)救助标准
本年度个人自负医药费用总额超出救助起付线之上的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段确定救助额:
1万元以内(含1万元)部分,由大病救助基金救助50%;
1万元以上2万元以内(含2万元)部分,由大病救助基金救助60%;
2万元以上4万元以内(含4万元)部分,由大病救助基金救助70%;
4万元以上6万元以内(含6万元)部分,由大病救助基金救助80%;
6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救助基金救助95%。
救助程序
(一)申请。申请救助者必须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安亭镇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携带下列有关证件、证明和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若为社会孤老、城乡低保户的,应提供由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3、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发票)原件;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二)受理。
1、初审。社区居(村)委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对申请人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条 2、复审。经初审合格的,由承办机构进行复审。承办机构根据申请人医疗费支付材料,核定其本年度个人自负医药费用总额、待救助金额、救助比例、救助额等,并填写《安亭镇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的相关项目,报送镇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公示。经镇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其个人及救助情况须在各村(居)委公示拦内公示。
(四)支付。经公示10日后未接到群众异议的申请人,承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按审批核准额向申请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支付救助金。
救助受理时间
承办机构在当年医保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受理上一年度的大病救助申请。对于个别特困人员,需要年内救助的,由镇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特事特批后,可预支一定额度的补助,待年终大病报销结算时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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