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告
外地劳动力的使用和管理
 

  外来从业人员(外劳力)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使用外劳力或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和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并按单位实际使用外劳力的人数缴纳管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使用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管理费与综合保险费同时征缴。
  外劳力综合保险费缴纳为“当月登记,次月扣款”,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标准为,其使用的外劳力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比例为12.5%,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