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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合作医疗保险办法
 

           安亭镇社区合作医疗保险办法
  为适应我镇经济 、社会发展要求,真正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使我镇全体社会成员尽可能无一遗漏地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障的覆盖范畴,在统筹兼顾政府财力和个人、集体经济能力的基础上,采取“自愿参保”的原则,制定本办法,旨在为我镇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保障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以减少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营造一个安逸祥和的社会环境。
险种分类
  1、单纯门急诊险. 仅享受本年度门急诊费用的报销待遇。年度保险费300元/人年。所属村或单位负担100元/人年,个人负担200元/人年。(主要针对无法享受门急诊医疗保险的镇保、城保新人及未成年人等人群而设置)
  2、门急诊及住院险. 可享受本年度门急诊和住院费用的报销待遇,年度保险费410元/人年。所属村或单位负担200元/人年,个人负担210元/人年,其中10元上交区大病风险基金。(主要针对城镇无业人员和农业户籍人员而设置)
结算年度为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缴费时限:
  除新生儿、新迁入者和退伍军人外,参保者的全部保险费原则上必须在当年3月底以前缴清,全年享受本医疗报销待遇。新生儿、新迁入者和退伍军人,按户口申报之日起1月内办理投保手续,按全年标准缴费,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因特殊情况在年中缴费的,需出据相关证明,经承办机构批准后,当月缴费、次月享受。
  个人帐户记帐与变更:
  个人帐户由本年记帐和历年结余两部分构成。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额250元,本年记帐部分的年终余额结转入个人帐户的历年结余部分。
已建帐户的参保者本年度未缴费的,其个人帐户被将封存,本年度不能享受本医疗保险待遇。帐户资金余额待启封后继续使用。
  申请退保的个人帐户的处理办法是:若退保申请者个人帐户的本年记帐部分的余额扣除50元后仍有剩余的,将剩余额退还个人;个人帐户的历年结余部分的余额划入医疗统筹基金,注销个人帐户。自退保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可再享受本办法的报销待遇。退保后又再参保的,已注销帐户不予恢复,将重新按新参保者开户建帐。
  医疗费用的认定:
  本办法对“可报医疗费用”的界定完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
  定点医疗机构:
  下列两类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本医疗保险相应比例的报销
  第一类:安亭镇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安亭卫生院及嘉定区辖内所有二级公立医院;
  第二类:上海市内下列三级公立医院:仁济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六民医院、市第九人民医院、市第十人民医院、市儿童医院、复旦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科医院、复旦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复旦大学医学院附属耳鼻喉科医院、市肺科医院、市胸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市第一妇婴保健院、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长征医院、长海医院、东方肝胆医院、瑞金医院、曙光医院、中山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华山医院、华东医院、同济医院、市中医医院、新华医院、市公共卫生中心。
  一般门急诊费用的报销:
  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由本人支付自负段费用额500元,超过个人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
  在本镇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的医疗费用报销70%;
  在本镇卫生院就诊的医疗费用报销60%;
  在本区内二级公立医院或第二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报销50%;
  医疗基金全年对的一般门急诊累计支付额不超过2000元。
  住院或门诊大病费用的报销:
  对全年累计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1000元)的部分,可按如下比例报销:在第一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报销70%;在第二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医疗基金支付60%。
  全年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以及由医疗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自负。
  对全年自负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医药费用,镇医疗基金补助20%。
  备注:
  1、对已经由上海市社会医疗保险(“城保”或“镇保”)支付过的发票不予受理;
  2、住院费用的报销需附出院小结和用药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