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房屋管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房屋,已 取得《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和批准建房文件的农民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居住或 非居住的房屋租赁,均属管理范围。
二、房屋租赁的治安许可条件
房屋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房屋出租,应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 委托书。代理人代理出租,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房屋除应符合房屋租赁条件外,还应具备房屋出租的基本生活设 施,符合安全防范要求。出租人应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出租人不居住该地的应指定委托管 理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兼作他用或用于经营的,还应具备承租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外出经营证明。兼作仓库用的,还须凭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 防火安全合格证。
三、房屋租赁的有关报批手续
(一)《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领报批手续。
1、凡需申领《许可证》的,出租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房屋证明,向所在地派出所 (警察署)提出申请。
凡需委托管理的,必须在申请过程中出具由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签订的《房屋租赁治安管 理委托书》。被委托人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l)达到法定年龄;
(2)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具有责任能力。
2、申请人须填写《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派出所(警察署)根据出租人的申请发给《申请表》,申请人领取《申请表》后,应如 实填写。填写完毕后,将《申请表》及有关房屋证明交出租房屋所在地的房产办事处对出租 房屋进行审核后再交居(村)委"管理站"或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
3、居(村)委"管理站"收到出租人的《申请表》后,应根据填写的情况,由社区民 警会同居(村)委"管理站"工作人员按房屋租赁许可条件的要求进行查验并签署意见后交 派出所(警察署)审批。
4、不设立"管理站"的居(村)委,收到出租人的《申请表》后,由社区民警按房屋 租赁许可条件的要求进行查验并签署意见后,交派出所(警察署)审批。 派出所(警察署)对出租人申请《许可证》的申请,必须在15日内给予批准发放《许 可证》或不批准的答复。
5、对符合条件的出租房屋:
(1)签订《房屋租赁治安责任协议书》(简称《治安责任协议书》)。《许可证》申请获批 准后,由派出所(警察署)与房屋出租申请人签订《治安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 义务。
(2)签发《许可证》。 《治安责任协议书》签订后,签发《许可证》。签发的《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二年。同 时,发给出租人"房屋租赁牌"、《租赁人员登记簿》、《租赁人员登记表》。
(3)抄告房产办事处。
派出所(警察署)在签发《许可证》后的3日内抄告房产办事处。
6、对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
对不符合条件出租房屋的申请,以《不予发放<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告知书》书面告 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给《许可证》:
(l)房屋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
(2)违章搭建和危险房屋的;
(3)不单独成间的;
(4)以铺位形式出租的;
(5)房东(出租人)无管理能力或不居住该地且又无指定委托管理人的;
(6)出租房屋核定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但未配备相应数量治安保安人员的;
(7)设备简陋、原系非居住用的棚、舍的;
(8)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品的房屋。
(二)《房屋租赁证》的申领及核发手续。
l、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房屋时,应当认真查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承租人 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除应具备《城市房屋租 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款内容外,还必须明确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治安责任。租赁当事人在订 立租赁合同时,可以使用由市房地局、市工商局拟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规范文本。
2、租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出租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的十五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产办事处办理房屋租赁 登记手续。 出租人在办理租赁登记时,应提交租赁合同和下列证件:
(1)出租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出租单位的合法资格证明。其中:出租共有房屋,还应提交 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还须提交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 的书面证明,受境外单位或个人委托出租的,则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代理出具的书面 证明。
(2)国有土地上房屋出租的,应提交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其中出租已抵押的房 屋,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集体土地上房屋出租的,应提交《上海市农村 宅基地使用证》或用地批文和批准建房文件。
(3)外来流动人员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的非居住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 所的证明和《暂住证》。
3、发放《房屋租赁证》。
房产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应在受理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受理登记的材料 和审核意见交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由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发市房地局统一印制 的《房屋租赁证》,交房产办事处颁发给出租人,并在发证后三日内抄告所在地派出所(警 察署)。 《房屋租赁证》有效期最长为二年。
4、出租房屋转租。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取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转租 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条款内容签订书面的房屋转租合同。转租 合同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后的十五日内,承租人应持转租合同、《房屋租赁证》和原出租人 书面同意材料,向原受理租赁登记的房产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
四、处罚
(一)审批权限:
l、对违反《管理办法》的个人和单位,处1000元以下(含1000元)罚款的,由公安 派出所(警察署)裁决;处 1000元以上罚款的,由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裁决。
2、对未取得《许可证》,单位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房屋处 2000元以上、 l万元以下罚 款的,由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裁决。
3、凡违反房屋租赁管理的,交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裁决。
(二)处罚程序:
1、对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必须由民警作好情况记录和询问笔录;
2、凡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公安派出所(警察署)或 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浦东新区公安局审批;凡违反房屋租赁管理的,经所在地的区、县房 地局审批后交房屋所在地房产办事处查处。
3、对违反《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处罚实施时需告之被处罚人员有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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