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形式
外商来西安投资的常见形式是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又称股权式合营企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由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境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共同商定的投资比例,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股权式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又称契约式合营企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由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境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自行商定,按双方商定的权利义务组成的契约式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及合作各方,应依据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外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境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所有、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投资及风险均由外国投资者承担。此外,投资方式还有组建BOT、TOT、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补偿贸易、开展加工贸易、承包经营等多种方式。
二、出资方式
举办外商投资企业,除现金投资外,还可用厂房、设备、其他物料、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其价格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也可请各方同意的专门机构评定。
三、投资比例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商投资额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表
投资总额 |
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比例 |
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 |
7/10以上 |
3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 |
1/2以上 |
其中420万美元以下的 |
不低于210万美元 |
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 |
2/5以上 |
其中1250万美元以下的 |
不低于500万美元 |
3000万美元以上 |
1/3以上 |
其中3600万美元以下的 |
不低于1200万美元 |
四、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合营各方必须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认缴注册资本的15%;其余出资按以下规定缴付;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表
注册资本额 |
出资期限 |
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 |
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缴清 |
50-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 |
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缴清 |
100-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 |
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缴清 |
3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 |
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 |
1000万美元以上 |
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
注:一次性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在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各自认缴出资额。 |
五、合营期限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约定。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项目,在合同中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按国家规定需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的项目,合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项目,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的,其约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合营期限不超过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资源勘探开发项目,期限应在批准的开采储量开采完毕的合理期限内。 六、审批时限
各审批部门从收到全部申报文件之日起,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和扩初设计、核报工商注册登记,每阶段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一) 批准证书工本费 在合同、章程审批阶段,收取每个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本费20元。
(二) 名称登记费 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公司名称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名称登记费100元人民币。
(三) 注册登记费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 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0.4‰ 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人民币5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四) 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
(五)其它在西安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应缴纳的各项城建费用,由西安市外商投资项目城建费用统收办公室按各项收费标准统一征收。 八、两类企业的确认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简称两类企业),由西安市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产品出口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2)年出口产品产值(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委托外贸公司出口),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总额的50%以上;
(3)当年实现营业外汇的收支平衡有余。
先进技术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1) 属于国家公布的鼓励投资的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
(2)是国内紧缺的,或其产品是新开发的,或对国内同类产品能更新换代的,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
九、利润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利润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扣除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后,其净利润根据各方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利润分配:可采取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各方商定的其它分配收益方式,按合作各方在企业合同中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十、产品销售
(1)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企业经营和国内外市场需求等情况,自主决定产品内外销比例;
(2)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3)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出口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外国投资者的销售机构、中国的外贸公司及其它渠道代销或经销;
(4)外商投资企业自主选择在中国市场自行销售或委托有关部门代销或经销其产品;
(5)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自行确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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