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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兴办企业的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2]23号)
  2.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投资兴办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沪 人[1993]29号)
  条件:
  1. 获得国外大专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2. 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3. 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申报材料:
  1. 留学人员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护照、国外居住证明、国外学历证明、国外工作证明,以上文件需交验原件或经我驻外使(领)馆核验的复印件);
  2. 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兴办企业登记表;
  3. 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兴办企业申请表;
  4. 银行资信证明;
  5. 办公用房或场地租赁合同(附产权证明);
  6. 委托亲友办理申请的需出具委托书。
  办理程序:
  出国留学人员或其委托人向上海市留学人员工作处提出来沪办企业的申请,经审批同意,颁发《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凭证书向外资、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留学人员 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一万美元,享受与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
  联系方法:
  主管部门:上海市留学人员工作处
  联系电话:(8621)6431-8226
  联系传真:(8621)6471-7121
  联系地址:上海市高安路25号 (200031)
  电子信箱:sarsfa@online.s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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