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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安置的规定
 
  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 [1992]23号)
  条件
  1. 获得国外大专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2. 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3. 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 校、科研机构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申报材料
  1. 拟接受单位的申请;
  2. 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置登记表;
  3. 护照;
  4. 国外学位证明;
  5. 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6. 出国时原地区户口注销证明。
  办理程序
  拟接受单位向上海市留学人员工作处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由接受单位办理在沪落户等手续。
  随归配偶及子女可同时办理落户手续;涉及国内家属随迁、随调的,其落户手续可与随调、随迁工作同步办理。
  联系方法
  主管部门:上海市留学人员工作处
  联系电话:(8621)6431-8226
  联系传真:(8621)6471-7121
  联系地址:上海市高安路25号 (200031)
  电子信箱:sarsfa@online.sh.cn
  主页地址:http://www.sarsfa.online.sh.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