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 [1992]23号)
条件
1. 获得国外大专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2. 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3. 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 校、科研机构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申报材料
1. 拟接受单位的申请;
2. 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置登记表;
3. 护照;
4. 国外学位证明;
5. 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6. 出国时原地区户口注销证明。
办理程序
拟接受单位向上海市留学人员工作处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由接受单位办理在沪落户等手续。
随归配偶及子女可同时办理落户手续;涉及国内家属随迁、随调的,其落户手续可与随调、随迁工作同步办理。
联系方法
主管部门:上海市留学人员工作处
联系电话:(8621)6431-8226
联系传真:(8621)6471-7121
联系地址:上海市高安路25号 (200031)
电子信箱:sarsfa@online.sh.cn
主页地址:http://www.sarsfa.online.sh.c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