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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外地的配偶申报本市户口的条件?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外地的配偶申报本市户口的条件?
  1)外省市无业人员与本市居民中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结婚,并长期居住(市区满七年,郊县满五年)在本市,可准其在本市配偶处落户。其中外省市一方系女性的,可准予其随带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中学在校学生)在本市配偶处落户;
  2)外省市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结婚,要求在其本市配偶处落户的,按现行农婚户口政策办理;
  3)本市居民与外省市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结婚的,其配偶申报本市常住户口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