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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有哪些待遇?
 
  1、机关事业单位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离职费如何发放?
  答: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以领取一次性离职费。一次性离职费的计算标准是: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满一年至十年的,每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其他职工比照办理。
  2、企业单位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离职费如何发放?
  答: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企业单位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一次性离职费的计算标准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相同。计发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收入(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计算基数的口径)的70%,计发基数低于本市当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其他职工比照办理。
  3、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参加的各种保险如何结算?
  答: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应归属其本人的费用,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出境前,依法参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4、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按规定领取的社会保险金等是否可以携带出境?
  答: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其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可以按规定兑换外汇汇出或携带出境。
  5、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获准出境定居,离、退休待遇是否有影响?
  答: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获准出境定居,国家规定享受的离、退休待遇不变。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者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外使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