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亭镇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行)规定镇的党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简称代表大会年会),行使党的代表大会的职权,讨论和决定全镇的重大问题。党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不再重新选举。代表大会年会由镇党委召开并主持。代表大会年会必须有四分之三的代表到会方能举行。镇纪委委员可列席会议,其它需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党委决定。
一、代表大会年会的职权
1、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2、听取和审议镇党委、纪委的年度工作报告,讨论决定下一年党的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
3、审议和决定党委提出涉及本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就涉及本地范围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部署作出决策;
4、组织镇党代表对党委职能部门或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5、组织镇党代表对镇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程、重要工作进行视察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
6、听取和审议党委提交的其它重要问题。
二、代表大会年会议题的确定和议事的方式
代表大会年会的议题一般应在代表大会召开前10天由党委、10名以上党代表联名提出。党代表组或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报镇党委办公室。在会议期间临时提出的议题一般必须有两个以上代表组或十分之一代表联名提出,议题直接交党委。其中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出和三个代表组同时提出的议题,必须列为会议的正式议题。正式议题应在会议举行前通知到各位代表。会议期间,由议题主要提出人就议题简明扼要的说明。会议上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由党委进行汇总,必要时提交党代表表决,作出决议。
代表大会年会决定重要问题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表决以超过应到代表的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采取的方式一般是:对党内选举进行无记名投票,其他问题一般采取举手表决。
三、代表大会年会决议的实施
代表大会年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由镇党委组织实施,并向代表大会年会报告执行情况。代表大会年会的决议或决定未经代表讨论同意,原则上不得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镇党委决定,但应及时向代表通报,并说明情况。重要的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发至全体代表和党委职能部门,并报同级政府机关,也可视内容向党内传达,向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通报。
四、会议纪律
代表无故不能缺席会议,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者,应向党委办公室请假。代表必须遵守会议有关规定和纪律。会议期间代表要求在会议上发言,必须事先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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