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是指每次党的代表大会完成换届选举任务后,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每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行使党的代表大会职权,我镇试行常任制实行党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简称党代表大会年会制),行使党的代表大会职权,在届期间,党代表的资格继续有效,不再重新选举,任期同镇党委任期相同,始终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参谋、桥梁和示范作用。
2、镇党的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党员代表,核心是发挥党员代表的作用,党员代表是党代表大会起到应有作用的关键。因此,应改进代表的产生方式。要在代表的结构和素质方面从严把握,严格把好代表的推荐关、考察关、选举关。要加强对代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参政议政能力,为镇试行常任制打下良好的基础。经选举产生的党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上通过资格审查后,即获得代表资格。一般本届任期中增补的党委委员为当然代表。党代表的任期与本届党委相同。
3、代表的条件主要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三个文明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廉洁奉公,顾全大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如实反映情况,有较高的威信;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能对自己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的要求,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代表的职责主要是:听取和审议党委和纪委的工作报告;选举党委和纪委委员;收集、了解本选举单位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建设情况和党员、群众的意见、要求,及时向党组织反映;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受代表大会或党委的委托,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或检查;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对党委和纪委进行监督。
5、代表的义务是:积极参加党代表大会或镇党委和代表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实事求是地、公正公平地和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对镇党委、纪委的工作做出评价或提出意见;经常了解、集中所在单位或镇党委所属的党组织、党员、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呼声,并及时地向代表大会或党委反映;积极宣传和贯彻落实党代表大会和镇党委的各项决议、决定,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敢于同一切违法违纪的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遵守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党代表大会上和闭会期间,尽心尽力,履行职责,尽好义务,发挥党代表作用;每年1至2次向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党员汇报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党员的监督。
6、代表的活动方式及代表与本选举单位党组织的关系。为了便于党员代表开展活动,给每位代表颁发《代表证》。党代表除了参加党内的有关会议和党委组织的活动外,主要利用业余时间开展活动。党员代表除自己所在的党(总)支部外,还应当联系本选举单位内若干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党员代表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党员代表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本党(总)支部的活动;党员代表与本选举单位党组织的关系是工作联系关系;党员代表应该维护本选举单位内党员的正当权益;党员代表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要为党员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提供方便。
7、代表的权益保障、代表资格的取消及增补。党员代表有权要求把他们认为是重要的问题列入会议议程,有权对党委、纪委提出批评或就列入议程的问题充分发表不同意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党委和纪委及其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办理并予以答复。认真落实党代表的提案权、评议权、质询权和罢免权。基层党组织对党员代表的纪律处分须报代表大会同级的纪委审批,然后按管理权限办理处分手续。
党员代表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或本选举单位内的部分党员(一般为四分之一)联名提出,或召开党代表会的党委、纪委提出,认为该党员代表不履行职责或丧失代表作用,经召开本选举单位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并报召开党代会的党委批准,取消该党员的代表资格。党员代表如触犯刑律,判刑后,代表资格自行取消。党员代表调动工作,如调离本级党代会所在的范围,其代表资格自行取消。如仍在本级党代会所在范围的,其代表资格继续有效,并作为调后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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